大馬士革的約翰(John of Damascene)文選

Works of John of Damascene
用語選擇

第25章 論我們自身的能力,即論自由意志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五章—論我們自身的能力,即論自由意志[1]


關於自由意志,即關於我們自身能力的第一個探討是,是否有任何事物在我們自身的能力範圍內[2]:因為有許多人否認這一點。第二個探討是,哪些事物在我們自身的能力範圍內,我們對哪些事物擁有權柄?第三個探討是,神創造我們並賦予我們自由意志的原因是什麼?因此,我們將首先探討第一個問題,並首先證明,即使是我們的反對者也承認,有些事物是在我們自身的能力範圍內的。我們將這樣進行。


在所有發生的事情中,其原因據說要麼是神,要麼是必然性,要麼是命運,要麼是自然,要麼是機遇,要麼是偶然。但神的功能與本質和護理有關:必然性處理那些始終保持相同軌跡的事物的運動:命運處理它所帶來的事物的必然成就(因為命運本身就意味著必然性):自然處理出生、成長、毀滅、植物和動物;機遇處理稀有和意想不到的事情。因為機遇被定義為兩種源於選擇但帶來與自然不同的結果的原因的相遇和巧合: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挖溝時發現了寶藏[3]:因為藏寶的人並不是為了讓另一個人找到它,而挖寶的人也不是為了找到寶藏而挖:前者藏寶是為了在需要時取走,後者的目的是挖溝:然而發生的事情卻與兩者的預期完全不同。偶然則處理在無生命或非理性事物中發生的隨機事件,與自然和技藝無關。這就是他們的教義。那麼,如果人不是行動的原因和開端[4],我們該將透過人的作為而發生的事情歸入這些類別中的哪一類呢?因為將有時是卑劣和不義的行為歸咎於神是不對的:我們也不能將這些歸咎於必然性,因為它們並非始終如一:也不能歸咎於命運,因為命運不僅意味著可能性,更意味著必然性:也不能歸咎於自然,因為自然的範疇是動物和植物:也不能歸咎於機遇,因為人的行為並非稀有和意想不到:也不能歸咎於偶然,因為那是指在無生命和非理性事物世界中發生的隨機事件。那麼我們只剩下這個事實,即行動和創造的人本身就是自己作品的作者,並且是一個被賦予自由意志的受造物。


此外,如果人不是任何行動的作者,那麼審議的能力就完全多餘了:因為如果人不能主宰自己的任何行動,審議又有什麼用呢?因為所有的審議都是為了行動。但要證明人最美好、最寶貴的稟賦是完全多餘的,那將是荒謬至極。因此,如果人進行審議,他就是為了行動而審議。因為所有的審議都是為了行動並因行動而進行。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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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τοῦ αὐτεξουσίου(tou autexousiou,自由意志)。另見第三卷第三十四章。


[2] 涅墨修斯(Nemes.),第三十九章。


[3] 正文為 ταφρον(taphron,溝渠)。異文為 τάφον(taphon,墳墓)。


[4] 正文為 πράξεως(praxeōs,行動)。手稿為 πράξεων(praxeōn,行動),如涅墨修斯所載。